凉山州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禁火令
2022-12-31 17:08 来源: 凉山州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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凉山州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禁火令

为切实抓好全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,根据国务院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草原防火条例》及《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》《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特发布如下命令。

一、禁火时段: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。

二、禁火区域:全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、林地、草原、草地及林(牧)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。

三、禁火内容

(一)严禁携带火种火源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,火车、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。

(二)严禁烧荒、烧田埂、烧地边、烧木炭、烧灰积肥、焚烧秸秆、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。

(三)严禁吸烟、玩火、野炊烧烤、火把照明、生火取暖、烧蜂、烧山驱兽、电猫狩猎以及烧纸、烧香、点烛、煨桑、燃放烟花爆竹、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。

(四)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、爆破、丧葬、工程施工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。

(五)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。

(六)森林草原火险橙色、红色预警时段,高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,执行以下规定:

1.严禁一切野外用火。

2.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,确需进入的,必须经县(市)人民政府批准。

四、违禁责任

(一)拒不遵守本命令在野外用火的,按照《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由县(市)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(二)严重违反本命令相关规定,但尚不构成犯罪的,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。

(三)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引起森林草原火灾,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各县(市)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更细化的禁火令并施行。

全州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:12119、110。

凉山州人民政府

2022年12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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